侯马车务段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以职工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精准帮扶的有关要求,切实减轻我段职工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和就医方面的负担,使广大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推动实现广大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有信心地投入到安全生产中,根据《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帮扶救助工作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精准聚焦、持续发力,做到底数精准、原因精准、措施精准、解困脱困精准,切实解决我段职工家庭生活、就医、子女上学、就业创业等困难,确保建档困难职工逐步解困脱困。

第三条帮扶救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向职工群众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帮扶救助工作由段工会负责日常管理,设帮扶救助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段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段工会副主席担任;成员由段工会、段财务科相关人员和段工会委员、经审委员会主任组成。

职责:负责特困、重困、一般长期、临时困难职工的助困、助学、助医有关资料的审核建档上报,发放困难补助、助学资助、医疗救助等各项救助资金,负责办理各项救助金的审批发放;及时慰问生病住院职工,定期向领导汇报帮扶救助工作情况,对帮扶困难职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章困难帮扶

第五条困难职工界定标准

困难职工按其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和程度,分为特困职工、重困职工、一般长期困难职工和临时困难职工。集团公司对特困职工、重困职工进行管理,段工会对一般长期困难职工和临时困难职工进行管理。

1.特困职工:在职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本人持《低保证》的。

2.重困职工:在职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供养人口多、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遭受严重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职工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40%标准的。

3.一般长期困难职工: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40%的标准,但由于家庭基础条件差、人口多或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导致支出过大,造成家庭生活比较窘迫的,同时又不够集团公司重困职工标准的,界定为一般长期困难职工。一般长期困难职工年度建档、季度微调。

4.临时困难职工:在职职工本人或家庭因患病出现暂时性生活困难,需通过临时救助方能维持正常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困难救助:

(1)职工本人患病住院治疗,近期费用较高;

(2)无固定职业的职工家庭成员患病住院治疗,近期费用较高;

(3)职工家庭发生意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第六条帮扶方式及标准

1.季度补助:特困、重困和一般长期困难职工家庭每季分别给予不超过元、元和元的补助。

2.节日补助:“元旦、春节”期间,集团公司给予特、重困职工家庭不超过0元的慰问补助,段给予一般长期困难职工家庭不超过元的慰问补助。“中秋、国庆”期间,集团公司给予特、重困职工家庭不超过元的慰问补助,段给予一般长期困难职工家庭不超过元的慰问补助。

3.临时困难补助

(1)遇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或职工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灾难(如:火灾、被盗、车祸等),按困难程度不同,给予最高不超过元补助。

(2)临时困难补助段工会采取当月补助的形式,每人每年补助累加不得超过元。遇特殊情况报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批。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年度内只补助一次。

4.特殊困难补助

特、重困职工供养的无经济来源配偶、子女患大病,依据下列规定由集团公司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

⑴脏器移植,骨髓移植给予不超过0元的补助。

⑵血液系统恶性疾病给予不超过0元的补助。

⑶系统性红斑狼疮(有脏器损伤),恶性肿瘤转移,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给予不超过0元的补助。

⑷恶性肿瘤初期、重症肌无力,因病致截瘫或致植物人状态,心脏瓣膜置换、搭桥、支架置入术,重度烧伤(深Ⅱ度,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30%以上)给予不超过0元的补助。

⑸当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00元及其以上的其他特殊重大疾病,经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研究同意,可给予不超过0元的补助。

5.技能培训补助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非在校就读且未就业的特、重困和一般长期困难职工的配偶和子女,为提升自身就业创业能力而自主参加社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结业证)的,由集团公司按本人实际费用的90%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0元。由集团公司组织的集中培训据实补助。

第七条特、重困、一般长期职工的申报与审批

1.申报集团公司特、重困及段一般长期职工应由职工填写《太原局集团公司特、重困职工申请表》,段工会对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核算,对相关证明的原件认真审核,填写《太原局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表》,汇总职工申请材料,填写《太原局集团公司特、重困职工基本情况汇总表》,经段工会主席签字把关、加盖公章后报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核确定。

家庭成员中多人是集团公司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

2.申请特、重困及段一般长期职工职工所需材料:

⑴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近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无收入的证明。

⑵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院证明或残疾证复印件。

⑶职工家庭因意外灾害致困的,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出具的损失证明复印件。

⑷父母属职工本人赡养的,要提供本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本人系独生子女证明。

⑸子女在校学习的,要提供最近一个学年的学费票据复印件。

⑹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大病的,要提供诊断证明及因病支出的有效票据复印件。

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⑻其他收入证明及致困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特殊困难补助的申报与审批

须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太原局集团公司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报告或影像学报告(CT、B超、核磁等)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死亡证明等。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无经济来源的配偶、子女调查证明,按规定公示无异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报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技能培训补助的申报与审批

须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职工配偶、子女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附未就业证明、培训费用正规发票、结业(合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段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报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临时困难补助的申报与审批

1.个人申请:职工本人逐项如实填写“侯马车务段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不得漏项,填写必须用中性笔,不得用圆珠笔。申请表一式一份。

(1)致困原因要详实,因病致困的要详细填写患病时间、病种、诊疗情况、治疗费用、医院等内容;另附患病者诊断书复印件、治疗费用复印件。

(2)因交通事故、火灾、被盗等致困的要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2.车间审核:车间(车站、车间、公司)工会对上报的困难职工申请表进行审核、研究,必须对每名申报救济的困难职工的致困原因及资金花费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根据困难情况同意上报的在车间工会意见栏中签注“同意上报”,并签注车间(车站、车间、公司)专、兼职工会主席姓名。同时填写《临时困难职工汇总表》,在本车间(车站、车间、公司)张榜公示一周无异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于每月20日前全部上报段工会。

4.段工会审批:段工会对各车间上报的困难职工申请表进行汇总,综合人均月收入、病情、治疗费用等情况,由段工会委员会研究审批,结果在段公示一周。

5.补助金支付:段工会根据审批结果,制作支付单,由段工会财务打入职工本人工资卡中。

第四章助学资助

第十一条助学资助对象为帮扶工作信息系统中在档的特困、重困和一般长期困难职工子女。就读于私立、民办、函授、夜大、成人高校以及自费留学生和择校生不在资助范围内。

第十二条资助标准

(一)特、重困职工子女资助标准。

1.就读于小学的学生,每人每学年由集团公司给予不超过元的资助。

2.就读于初中的学生,每人每学年由集团公司给予不超过元的资助。

3.就读于高中(含职高、中技、中专)的学生,每人每学年由集团公司给予不超过元的资助。

4.就读于大专(高职)的学生,每人每学年由集团公司给予不超过0元的资助。

5.就读于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学生,每人每学年由集团公司给予不超过元的资助。

(二)一般长期困难职工子女资助标准。

就读于大专(高职)、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学生,每人每学年由段工会给予不超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积极拓宽助学帮扶渠道,大力开展智力助学活动,组织在职青年大学生志愿者与困难职工就学子女“一帮一”结对子,实施义务家教、结对包保、典型引路、心理疏导等助学措施。

第十四条助学申报、审批与资助

须职工本人向段工会提出书面申请。一般长期困难职工子女的助学申请由段工会审核并资助。特、重困职工子女的助学申请由段工会初审后,填写《太原局集团公司助学申请表》,并附学校证明、《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报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核并资助。

第五章助医救助

第十五条凡车务段在职职工,自愿每年缴纳50元保障互助金,加入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互助会,均可享受助医救助。因调出集团公司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死亡的视为退会。遇退休情况时,会员资格延长至当年年底,但只可申请病种救助。会员退会时不退还个人缴纳的保障互助金,不再享受助医救助。

第十六条救助类别及标准

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互助会救助类别分为病种救助、金额救助、死亡救助、生育补助和住院慰问,五种救助可以同时享受。

(一)病种救助

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互助会会员,入会后新患下列疾病,集团公司可给予一次性病种救助。病种救助以不同病种就高的原则救助,可享受差额补足。

1.接受心、肝、肺、骨髓移植术给予不超过00元的救助。

2.接受肾脏移植术,血液系统恶性疾病给予不超过00元的救助。

3.恶性肿瘤晚期已转移给予不超过0元的救助。

4.以下病种给予不超过0元的救助。

⑴恶性肿瘤早期无转移但脑肿瘤接受手术、体内肝、肺、肾、胃、胰腺器官全部或部分脏器摘除术。

⑵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透析。

⑶肝硬化晚期有低蛋白血症、食道静脉曲张、腹水、消化道出血等合并症之一。

⑷系统性红斑狼疮并脏器损伤。

5.以下病种给予不超过0元的救助。

⑴恶性肿瘤早期无转移。

⑵良性脑肿瘤接受手术,肝、肺、肾、胃、胰腺器官良性肿瘤附带全部或部分脏器切除,实施主动脉手术。

⑶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

⑷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搭桥、支架置入术。

⑸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致严重神经功能缺损(提供大额疾病诊疗手册)。

⑹占体表总面积的30%以上深Ⅱ度烧伤。

⑺结节性动脉炎伴并发症。

⑻植物人状态,因病致截瘫。

6.以下病种给予不超过0元的救助。

⑴急性心肌梗死(塞);陈旧性心肌梗死(塞)并心脏明显扩大或室壁瘤形成、心功能≥2级、严重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等合并症之一(提供大额疾病诊疗手册)。

⑵安装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⑶动脉闭塞性脉管炎。

⑷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提供大额疾病诊疗手册)。

⑸糖尿病合并心梗、肾病(Ⅳ)、视网膜病(Ⅳ)、肢端坏疽并发症(提供大额疾病诊疗手册)。

⑹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导致关节强直(χ线片子显示关节融合改变)。

⑺全髋、股骨头、膝关节置换术。

⑻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危、重病人。

⑼帕金森氏病,神经系统变性疾病。

⑽高血压病极高危并心力衰竭、冠心病、出血性脑卒中、缺血性脑卒中、高血压脑病、肾功能异常、合并糖尿病等情况之一者(提供大额疾病诊疗手册)。

⑾肺血栓栓塞症并放置腔静脉滤器。

⑿精神病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住院治疗。

⒀子宫、卵巢、乳腺切除术。

7.对于不属于上述救助范围和特殊情况下的患病职工,其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数额特别巨大的,经属地医保中心审核确认、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研究同意,视自付情况可给予一次性救助。

(二)金额救助

1.会员患病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其个人医保目录内统筹自付和乙类自付(不含起付金)累计超过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集团公司给予金额救助,但最高不超过00元。

2.一个年度内金额救助累计不足50元的不予救助。

3.对进入商保的统筹自付部分,不纳入金额救助。

(三)死亡救助

1.会员死亡,由段工会给予其家庭不超过0元的救助。

2.会员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由段工会给予不超过元的救助。

(四)生育补助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会员由各单位给予生育补助。生育一胞胎的会员,给予不超过元的补助;生育双胞胎的会员,给予不超过元的补助;生育三胞胎及以上的会员,给予不超过0元的补助。

(五)住院慰问

看望患病住院会员,可给予不超过元的慰问品,并附慰问住院会员的的信息图片。

代表集团公司慰问住院会员时,经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给予不超过0元的慰问金。

第十七条积极开展送医送药送健康工作。做好车间、班组“小药箱”药品及小型医疗器具的配备补充,组织医疗专家为一线职工提供医疗咨询服务、开展预防疾病健康保健知识普及和小药箱管理员的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职工健康保障水平。

第十八条助医救助的申报与审批

1.申请病种救助须填写《太原局集团公司病种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报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批。

⑴诊断证明书(原件)。

⑵住院病案复印件(医院红章)。

⑶病历报告或影像学报告(CT、B超、核磁等)。

⑷部分病种救助需提供《大额疾病诊疗手册》。

2.金额救助无需申请,由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依据集团公司社保处提供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统一办理。

3.申请死亡救助须填写《太原局集团公司死亡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死亡证明和职工本人及家属身份证复印件,由段工会审批。

4.申请生育补助须职工本人填写《太原局集团公司生育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复印件,由段工会审批。夫妻双方同为大病医疗保障互助会会员的,只能由女方申请。

5.申请病种救助、生育补助、死亡救助,均须在发病、生育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遇有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到的救助事项或特殊情况下的救助时,由段帮扶救助办公室研究确定,特殊情况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条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界定及家庭收入核算方法与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表格附后。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意见、办法及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时以本《细则》为准,解释权归段帮扶救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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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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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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